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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外国留学生政策的重大调整

文章作者 无名 发表时间 2006:11:15 17:46:55
来源 BBs.China2au.Com澳洲留学移民家园论坛

自2001年7月1日,澳大利亚留学政策将有重大调整。这些调整是通过对相应的法律修订来完成的。概括地讲,这些调整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结构上将目前的一类学生签证分成七类学生签证,并设定了五个评估等级;二是在操作上针对某一特定评估等级,分别就七类学生签证做出要求;三是自2001年6月4日将部分有关学生签证事务的监控权和责任从移民部下放至学校。这是澳大利亚移民法自有学生签证以来最大的一次留学政策变革,现将上述政策的主要变更情况作一介绍。

一、澳大利亚外国留学生政策调整后在结构方面的变化

1、澳大利亚移民法的四个层面

澳留学政策属于移民事务的一部分。为便于说明本次留学政策调整的法律意义,首先介绍涉及澳大利亚移民法的四个层面。这四个层面是:宪法、移民成文法、移民条例和移民政策。

依照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七款的规定,移民事务的所有权力归澳联邦政府拥有,各州不再单设移民局。联邦议会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制定并通过了移民成文法。该法第五百零四条赋予总督制定移民条例的权力。移民条例及其修订可先成为法律并赋予实施,然后,如不遭到议会动议否决,则继续成为法律。移民政策大多是移民部长对移民成文法和移民条例在具体操作上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需要与案例法一致。移民政策无需经议会审议,但在具体操作上对移民部审案官员具有约束力。

本文所说的“移民政策”的调整,除了通过对移民成文法和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修订将有关学生签证事务的监控权和责任从移民部下放至学校(6月4日已经实施),其余主要是通过修订移民条例中有关学生签证的内容来实现的。

2、设定五个评估等级

长期以来,澳大利亚移民法在审核和颁发签证时对不同国家主要按所谓“公报国家”(Gazetted Countries)与“非公报国家”来区别。所谓“公报国家”,就是由联邦政府公报(Commonwealth Government Gazette)依据移民成文法公布的国家清单。一般来说, 列入“公报国家”的是指其公民来澳后能遵守或较好地遵守澳签证条件的国家。相应地,“公报国家”的公民申请赴澳签证,无论是在时间上、手续上和所需要文件上都比“非公报国家”的公民要简单的多,并且拒签率也低许多。列入“公报国家”或是“非公报国家”是可以变更的,目前中国仍被列为“非公报国家”。自90年代初始,澳移民部针对中国专门制定一系列非常苛刻的特殊留学政策,比如除了高中和研究生课程,学习其他课程要求有很高的英语成绩等,虽然该政策近来有所放宽,但总体变化不大,因此形成来澳留学的中国学生主要以读高中课程和研究生课程为主的状况。

或许是考虑到以往仅仅按“公报国家”与“非公报国家”这种非此即彼的分类过于简单,不足以反映不同国家的留学生来澳读不同课程的复杂情况或风险程度,本次移民政策调整后,采取了将不同国家按所谓“评估等级”划级的办法,共分列了五级:第一级为低风险;第二级为中等风险;第三级为高风险;第四级为很高风险;第五级为极高风险。其中也可能出现因为学生申请就读课程类别的不同而导致“评估等级”不同的情况。比如,所有国家在由澳政府援助的课程上(如AusAid)都被评定为二级。有的国家在某种学生签证上被定为四级,但在其他学生签证上则被定为三级。目前尚无所有学生签证均被定为五级的国家。对于中国留学生,除了上述由澳政府援助的课程外,所有课程都被定为四级。这样的定级对中国是很苛刻的。同属这一级别的国家还有:伊朗、约旦、黎巴嫩、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其实,所谓“评估等级”的概念并无确切的定义,只是在办理签证申请时,才真正体现出差异。

3、七类学生签证

在澳大利亚设立学生签证的几十年中,以往学生签证只有一种,即560签证。海外学生赴澳留学,无论其来自西欧、北美,还是来自东欧、拉丁美洲或是东南亚;无论是上语言学校、商校、初中、高中和大学预科,还是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班、硕士及博士课程;无论是自费留学,还是由澳政府资助,都只需要申请并获得560学生签证即可。

自2001年7月1日起,赴澳留学生和在澳留学生将不得再申请560学生签证,而只能依据自身情况申请下列七类新规定的签证:

第一类:570签证,即单学英语类签证。第二类:571签证,即中小学类签证。中国留学生必须初中毕业或即将毕业和不超过18岁方可申请,并且最少报读16个月的高中课程。第三类;572签证,即职业教育与培训类签证。含一、二、三和四级证书课程,文凭与高级文凭课程。中国留学生必须读文凭或以上课程。第四类:573签证,即高等教育类。含学士学位,研究生证书和研究生文凭课程。第五类:574签证,即硕士与博士类。第六类:575签证,即非文凭类。含大学预科等“过桥课程”以及其他全时非文凭课程。第七类:576签证,即由澳大利亚援助的课程(AusAid等)类。

需要指出的是,570单学英语签证只适用于来澳学习英语,学完后不得学其它课程。如果学完英语后还需要学其他课程,如本科学士学位,应改申请573签证。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575签证。

由原来的单一学生签证外加“公报国家”与“非公报国家”区别的签证审核体系,到2001年7月1日后实施的纵向七类学生签证,横向五级“风险等级”的签证审核体系,其中究竟有多大变化呢?

二、澳大利亚外国留学生政策调整后在签证审批方面的变化

对于中国所在的“评估四级”国家的留学生来说,所有签证申请仍需经过预签证评估,这一点没有变化。同时,新条例在签证审批上至少带来四个方面的变化。这四个方面为:1,经济能力;2,英语水平;3,签证条件;4,家庭成员。下面还是以“评估四级”为例予以说明。

1、经济能力

在以往申请560签证时,虽然有经济能力要求,但缺少某种确定性,比如究竟存款多少才够条件?年收入多少才能满足要求?无论是在移民成文法还是移民条例都没有固定的要求。移民政策上有一些指导性意见,也只是一个范围。7月1日前的移民条例560.224(1)(d)授权移民部长在确认申请人是否是真实的学生时,可考虑其它相关因素。其结果是产生一些不成文的惯例,如:对于中国高中学生申请者,父母存款额最好在五十万人民币以上,并且父母年收入总和最好超过十五万甚至二十万人民币,以及成文但不公开的要求,如:存款必须有六个月以上和非由本人、配偶和父母出具的经济担保不予置信等。

7月1日以后,经济能力的要求由移民条例予以规定,提供了确定性,并且对七类学生签证有普遍适用性。主要体现在:A,学费。因不同学校而不同,大致为每年八千澳元至一万六千澳元之间。B,生活费用。主申请人每年一万两千澳元,如有配偶者另多加35%, 即四千二百澳元,第一个孩子多加20%, 即两千四百澳元(如5岁至18岁,外加八千澳元学校学习费),第二个孩子后,每一个孩子多加15%,即一千八百澳元(如5岁至18岁,外加八千澳元学校学习费)。C,旅行费用。新移民条例同时明确规定了最低要求,即在旧政策下只有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或其父母存款可用作其留学资金外,(外)祖父母的积蓄也可算作留学资金,但都必须在申请前已在银行存了6个月,并需要提供相应的工资收入证明。

除此之外,新移民条例还规定某些签证可以接受将商业贷款作为留学资金,同时接受中国政府对学生的担保。具体见下表。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澳学校奖学金

国际性私有公司担保

澳联邦、州、领地政府担保

中国中央政府担保

联合国组织、世界银行、亚行等担保

商业贷款

2、英语水平

新移民条例与7月1日前的旧移民政策最大的不同在于对学生的英语要求不同。

旧政策允许接受“托福”或“雅思”(IELTS,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成绩,新条例规定只接受“雅思”成绩。可以是一般的(General)“雅思”成绩,也可以是专业(Academic)“雅思”成绩,并且指的都是平均成绩。除非移民部长日后改变主意,没有“雅思”成绩,留学生无法到澳学习高中课程以外的其它课程。

新移民条例下,中国政府全额公派生、澳学校全额奖学金获得者和联合国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国际红十字会全额资助者,仍无需出示英语考试成绩。

576澳援助签证申请者无需出示英语考试成绩。

旧移民政策规定,中国自费留学生赴澳就读非高中和非研究生课程,必须具有托福成绩570或雅思成绩6.5,而读高中和研究生课程则无硬性英语成绩要求。

新办法中,赴澳读高中,申请学生571签证者无需英语考试成绩,这与旧移民政策相同。不同的是,新条例规定高中生到澳后学习英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周,在时间上做了限定。

在澳境外申请570单学英语签证,最低“雅思”成绩为5.0,最长学习时间是40周。

境外申请572职业教育和培训签证和575非文凭签证,最低“雅思”成绩为5.5,或者“雅思”成绩为5.0外加报读20周英语学习课程。

境外申请573高等教育签证和574硕士博士签证,最低“雅思” 成绩为6.0,或者“雅思” 成绩为5.0外加报读30周英语学习课程。

不难看出,7月1日后,赴澳读高中的移民政策变动不大,读研究生课程则因有硬性最低英语成绩而比7月1日前困难,而读其它课程,则英语要求比7月1日前低。

在澳境内的申请人,如果所持的是非学生签证,比如访问签证、商务短期签证或包括工作签证在内的其它临时居留签证,则通常情况下不能申请学生签证。只有学生签证持有者可在境内申请学生签证。这一点新条例与旧政策一致。

新条例下,针对572、573、574和575签证,境内申请人需满足下列要求:A.最低雅思成绩;或者B.申请前两年内的澳高中毕业证书;或者C.正在全时就读澳文凭以上课程的证明。否则会被要求参加雅思考试。

3、签证条件

除了永久居民回程签证,其它澳签证都有签证条件。学生签证在旧政策下的签证条件主要有8202、8501、8206、8533、8101和8105等几项要求,即:8202签证条件要求学生至少满足80%的学校出勤率。8501签证条件要求学生必须购买海外学生健康保险。8206签证条件要求学生入学后不得转语言学校和12个月内不得转主要课程学校。8533签证条件要求学生入境后七天内通知学校其住址和搬家后七天内通知学校其新住址。8101签证条件规定学生不准打工。第一次获得的学生签证都有8101条件。8105签证条件允许学生在学校开学期间每周打工不超过20小时。8105条件须在学生入学并开始上课后方可申请获得。

移民成文法第116条第3款规定,学生如违反签证条件8105和8202,移民部长必须取消其签证。移民成文法第15条规定,持签证人的签证一旦被取消,该人即成为非法非公民(unlawful non-citizen),既所谓“黑民”。移民成文法第189条规定,非法非公民者必须被拘留。

新移民条例维持原来所有有关学生签证的签证条件,并引入了两项新的签证条件:8534和8535.

8534签证条件规定凡自费学生在澳所报课程不超过10个月,则通常不得在澳申请任何其它签证。8535签证条件规定持签证人通常不得在澳申请任何其它签证。这一条件主要针对由中国政府或澳联邦政府担保的学生。

4、家庭成员

有关家庭成员的新移民条例主要有:1、主申请人报读课程超过12个月方可携带家属;2、主申请人配偶在澳全时学习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监控权和责任从移民部下放至学校

自2001年6月4日起,移民成文法第137J条和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成文法第20条开始实施,从此将部分有关学生签证事务的监控权和责任从移民部下放至学校。这些条款规定,如学生违反签证条件,学校必须给学生和移民部发出通知,要求该学生28天内到移民部报到。如该学生不按时报到,28天后该学生签证自动被取消,与学生是否收到通知无关。同时规定,任何学校违反此法将受刑事制裁。

四、新条例的生效程序

新移民条例将于2001年7月1日成为法律。按照澳成文法解释法第十二部分的有关规定,该新条例将于7月1日后的15个议会开会日内送交澳参众两院。如果参议院和众议院都没有在收到该条例的15个议会开会日内通过否决该条例的决议,则该条例继续成为法律。否则,该条例在参议院或众议院通过否决该条例的决议之时即停止成为法律,而原有关560签证的规定将恢复其在2001年7月1日以前法律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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