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移民(Partner Migration)在澳洲是仅次于未成年子女移民的,最具有优先权的家庭移民。政府对此类签证不设名额,因此申请者不用排队。虽然如此, 配偶移民又是家庭移民中最复杂的一种。申请人可包括已婚夫/妻,事实夫/妻(De facto spouse),未婚夫/妻, 和同性配偶(Interdependent Partner)。
 ;
配偶签证一般要分两阶段进行。
I. ; ; ; ; ; ; 第一个阶段: ; 临时配偶签证(Subclass 309/820)。
II. ; ; ; ; ; 第二阶段: ; ; ; ; ; 永久配偶签证(Subclass 100/801).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只能首先获得临时配偶签证。在得到临时签证两年之后,方可申请永久签证。在申请永久签证时,申请人不用再交申请费。
 ; ; ; ; ; ; ; ;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永居签证。前提条件是:
; ; ; ; 申请人和担保人已经有五年以上配偶关系,或者
; ; ; ; 申请人和担保人有生育孩子。
 ;
 ; ; ; ; ; ; ; ; 无论是哪一种签证, 最重要的是要证明双方的关系是真实并且是进行中的。
在澳洲移民法中,夫妻生活在一起是证明双方关系真实和长久的重要标准。当配偶双方不生活在一起,或者相识时间又很短的时候,提出的配偶签证申请也许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以证明他们的分居是暂时的或不得已的。 并且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显示双方在分开居住期间维持关系的证据。
 ;
配偶关系证明
在申请配偶移民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他们与赞助人的关系是真实和进行中的.
 ;
; ; ; ; 双方关系的历史
配偶双方要提供证明以说明他们
o ; ; ; ; ; ; 是怎样相识
o ; ; ; ; ; ; 关系如何发展
o ; ; ; ; ; ; 几时确定配偶关系
o ; ; ; ; ; ; 家务安排
o ; ; ; ; ; ; 长远计划等等。
 ;
; ; ; ; 双方关系的证明
1. ; ; ; ; ; 财政安排
2. ; ; ; ; ; 家庭内部分工
3. ; ; ; ; ; 周围环境的认可
4. ; ; ; ; ; 双方承诺的性质
 ;
一年配偶关系要求
除去以上的证据外, 有些申请人需要满足配偶关系已存在一年以上的要求。这个要求适用于没有正式法律结婚手续的事实夫妻和同性配偶的申请。这些人应该证明他们的配偶关系在申请之前已经存在一年以上了。 ; 所有在1997年5月1日之后提出的申请都要符合这个要求。
 ;
受这个要求影响的的人包括:
; ; ; ; 事实夫妻或普通法配偶
; ; ; ; 澳洲公民,永居者,和新西兰公民的同性配偶或者
; ; ; ; 其它移民申请(例如技术移民)中的家庭成员中的事实夫妻配偶
 ; ; ; ; ; ; ; ; 难民和其他人道主义签证持有者的事实夫妻配偶可以免去这项要求。 但是赞助人必须在申请她/他自己的签证时曾声明与配偶的关系。如果赞助人没有声明过他们的关系,那末他们必须满足一年配偶关系的要求。
 ;
一年配偶关系要求的豁免权
在一些不得已和值得同情的情况下,一年配偶关系的要求可以被免去。比如说:
; ; ; ; 事实夫妻有了共同的孩子
; ; ; ; 同性配偶因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