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与采购部专家探讨:澳禁止华为投标是否站得住


在新西兰


  近日,据《澳大利亚金融评论报》和天空卫视澳大利亚新闻台报道,澳大利亚政府以担心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数十亿澳元的全国宽带网设备项目进行投标。该消息传出后,引发了各界的关注。那么,澳大

  近日,据《澳大利亚金融评论报》和天空卫视澳大利亚新闻台报道,澳大利亚政府以担心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数十亿澳元的全国宽带网设备项目进行投标。该消息传出后,引发了各界的关注。那么,澳大利亚此举是否站得住脚?本报特邀政府采购部分业内专家进行探讨。

  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教授):

  从法律上说,最惠国待遇是评价华为在澳投标被拒事件的一个准则。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类似条件的其他外国供应商在澳大利亚取得了投标的资格,那么我国的企业也应当取得投标的资格,否则就构成对我国企业的歧视。违反最惠国待遇的歧视是一个违反国际贸易基本准则的行为,对于一个贸易伙伴来说是不能接受的。中国有理由进行谴责乃至进行贸易报复。

  该事件对于我国的启示意义在于,应当对类似争议的发生未雨绸缪。在敏感的电子通信类、国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货物供应方面,应当对外国或者境外的供应商资格的条件和审查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者依法在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的意思,是指对于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尽可能作出规定;不能或者无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规定程序由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裁量。

  刘小川(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从现有资料来看,首先,澳大利亚政府拒绝华为投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由于中国还没有加入GPA,如果是中国国内公司参加澳大利亚政府采购被拒绝,那么情有可原。但是此次参加澳大利亚政府采购的是华为澳大利亚公司,属于澳大利亚国内的公司,澳大利亚政府拒绝这家公司投标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澳大利亚以“华为总裁任正非曾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并且他从不接受媒体采访”这种借口拒绝华为,实在荒唐。华为的董事长只是退役军人,而国际上甚至有前政府高官从事商务活动的先例,比如英国前首相布莱尔退休后作为企业高管,也来上海参加过宝钢的活动。卸任后的政府高官都能自由从事商务活动,更何况是退役军人呢?另外,“不接受媒体采访”,只能说是企业高管个人风格问题,作为拒绝理由缺乏立足点。

  这件事将产生很大的不良影响。其一,这是澳大利亚政府对国际法的践踏。其二,西方国家倡导自由贸易、自由投资,澳大利亚政府的这种做法,极大破坏了中澳双方的自由贸易,同时影响两国双边关系。

  我认为,不管是我国政府,还是华为自身,都应当根据国际法律和自身权益,对此事积极应对。第一,华为应当起诉澳大利亚政府,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第二,我国政府应当积极表明态度,积极维护贸易自由。第三,我国政府应当采取贸易报复等应对措施,否则这样的先例一出,别的国家势必纷纷效仿,对我国的长远经贸发展有害。

  至于这个事件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启示,我认为有以下3点:第一,我国政府应当对国内企业和海外投资企业开展政府采购知识及国际法的普及宣传。第二,可以看到,中国企业现在在海外参与政府采购有一定的竞争能力,所以我国政府应当加快GPA谈判进程,为有能力的企业参加海外政府采购创造条件。第三,我国政府应当研究应急措施,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及我国企业在国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能够积极应对。

  杨蔚林(西北政法大学欧洲法研究中心主任):

  澳大利亚禁止华为投标事件依据荒唐、影响恶劣。首先国际经济交往中即使是最为严重的明显带有歧视性的直接壁垒,也不过是通过专门的国内法针对外国服务者予以限制性规定。例如禁止或限制外国人在该国从事某一行业。而本事件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履历作为衡量企业资质的依据,实属开了“滑天下之大稽”的先例。其次,以曾经服兵役为理由不仅在法理上不能成立,而且在道德上具有反动意义,因为服兵役属于国民的法定义务。因此,这种实在没有借口的借口属于法律上所说的任意裁量,其恶劣之处在于“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对于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而言,我认为积极吸引外资是我国的基本政策,公平对待投标人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体现于采购程序各个方面,其主要目标之一的物有所值则以经济上的充分竞争为前提,其公平待遇原则亦应当落实在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方面,通常包括资金、技术、从业经验等。该事件对我们的启示是,制定上述所有要求必须以不得构成歧视为原则,否则必然构成保护主义,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屠新泉(对外经贸大学国际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研究中心副主任):

  我认为,澳大利亚政府的这种做法是比较过分的,必将伤害到双方未来的经贸关系。

  澳方禁止华为投标的理由牵强,难以令人信服;况且华为投标的项目只不过是公众互联网,并不涉及国家安全。澳方做此决定有失公平。我认为,中国政府应以最强烈的方式提出抗议,实施反制或报复措施,以维护我国的对外经贸环境。

  羌建新(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

  我认为,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禁止外国供应商准入措施是合理的。但是如何界定国家安全?华为投标是否涉及国家安全?这两个问题则应当斟酌。从现有资料来看,我认为澳大利亚政府作出这样的决定依据不足,有失偏颇。

   从我国来看,国家安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仍是薄弱环节,因而此事对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借鉴意义在于,政府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安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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