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600签的申请Dicision letter, 当时申请时填写了3年多次往返,每次停留不超过3 个月。可是信上说:
“Visa Grant Date XX November 2013
Stay For/Until 3 Month(s)
Entries Multiple
Last Date to Arrive XX November 2014 ”
求解答, 这是不是说签证是 一年的有效期, 多次往返, 每次停留不超过3个月啊? 有人有这样类似的情况吗?
那么, 最后一次入境可以在 XX Nov 2014 前几天,在澳停留3个月吗?
评论
在补充问一个问题
Grand Notice Letter是发邮件给申请人的, 那随护照回家还会有打印的hard copy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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