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神,
本人获得PR后,回国居住了一年多,就到澳洲定居了,已经超过十年没有回国。
根据移民局网站的说法,取得PR后在如何地方居住超过三个月,申请入籍时,都要提供无犯罪公证。但论坛里说,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入籍,移民局不要求提供无犯罪公证。到底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请大神们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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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你之前有没有提供无犯罪记录。
比如十二年前你来澳,为了签证提供了无犯罪记录,这十二年里你没有单次离境超过三个月,那么你只需要提供澳洲当地的无犯罪记录即可,因为之前和现在能够连续起来。
假设在十一年前你离境一年回国,那么你需要提供这一年在国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所以关键不在于十年这个时间长度,而在于能否连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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