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
我可能是在家庭法院寻求共同抚养令的几方之一,只是好奇处于这种情况的人是否有过法院家庭纠纷解决服务在所有各方之间进行联合调解会议的经验(如我的律师希望他们应该这样做),或者出于某种原因,他们一次只在两方之间这样做...
1975 年《家庭法》第 60I(8) 条确实提到它适用于其他政党或政党,但澳大利亚关系协会表示他们只进行 1:1 的 FDR,而不是联合 FDR,这似乎很奇怪。
干杯!
B
评论< BR>
不要在惠而浦寻求这样的法律建议。
相信你的律师,他们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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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男性 - 发生争议分辨率是一堆狗屎。他们会告诉你签署母亲想要的任何东西,因为无论如何女人都会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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