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悉尼男子烧死妻子获刑36年,法官说没判无期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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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悉尼男子因为谋杀妻子而被判最少服刑27年。他把她的卧室点燃、在她试图逃离时把她推回火里。

妻子在社交媒体上认识了别的男人,并对丈夫说要离开。2016年10月18日凌晨,这名化名AKB的男子把Guildford区的妻子卧室点燃。

这对夫妻是2005年在伊朗结婚的,当时丈夫35岁,妻子18岁,后来他们移居澳洲。

他用汽油来放火,还不让她逃跑。

庭审期间,一位邻居说看到这名女子站在窗前大喊“救我”。

检控官要求判决终生监禁,说这种犯罪是最恶劣的。

今天在新州最高法院,法官David Davies判决男子入狱36年,最低服刑27年。

他现年45岁,将在2043年够格申请假释。

在判决中,Davies法官说,这对夫妻感情已经恶化,妻子曾向朋友们抱怨丈夫知道她想分手后,经常朝她发火,还试图限制她的自由。

他在妻子死后对警察和救护人员说,他尝试想要救出妻子,但是在她房间里没能找到她。

“他还否认放火,这些都是谎言。”法官说,“他故意杀死死者,这已经超越了合理的怀疑。他明知她无法从窗户逃脱,因为窗户上有金属栏杆。他不让她从唯一的门逃走。”

法官说,这宗谋杀案属于情节严重的,因为谋杀案发生时有其他家人在场。

“死者被烧死、无法逃走,这非常残忍。“法官说,”用了汽油在卧室,这其中有计划
有准备。“

不过,法官指出他没有判决终身监禁,是因为这不是谋杀陌生人。

“我并不是说谋杀配偶或伴侣是比谋杀陌生人更轻的罪行,不过,这事关对民众的保护。“法官说。

法官说这名男子有着平均水平的改过自新前景,不太可能再犯。

https://www.abc.net.au/news/2018 ... ng-bedroom/10460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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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是说谋杀配偶或伴侣是比谋杀陌生人更轻的罪行,不过,这事关对民众的保护。“法官说


………我怎么就无法理解其中的逻辑呢?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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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解释逻辑真是大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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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官的脑回路一直理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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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法官如果被老婆烧死跟被陌生人烧死是不一样的犯罪严重性?神一样的理论!
谁都不服就服这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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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服刑27年已经算重的了,另一位伊朗丈夫60刀捅死妻子,只需服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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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官的想法,完全跳跃型,常人无法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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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一样的逻辑

因为杀死的是妻子 服刑后出来至少70+ 所以再犯可能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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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咋somehow理解了法官的意思呢,大概就是说,他杀的是他自己的老婆,而他老婆也已经死了,所以他没法子把死人再杀一遍
所以对社会的威胁相对要低一点吧

别拍我,我不同意这个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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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脑回路的一环是连接粪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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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洲判决终身监禁需要两个条件。

1 - 极度残忍
2 - 对社会有危害

第二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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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活烧S,这还不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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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这个案子,是儿子揭发的,在场啊,想救妈妈,爸爸拦着,就不让出来,他怎么没想儿子不会替他说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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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它们操蛋,这种贱人凶手碰到如此搞笑的法官。
不过想想几年前有印度人杀死妻子只判四年的,所以我说,有时候只能自己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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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人太残忍了,法官的脑子也进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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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楼上有人分析,新州法律规定如此,对法官的脑子要求比较高。如果像西澳,谋杀罪成一律无期,法官就不需要动脑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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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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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豪些隐秘吐槽贴的楼主应该多看看新闻版,会有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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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David Davies好像今天很忙啊,妈和解的案子好像也是他今天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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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能做到:1,把所有家人及五伏之内的亲属都杀死;2,不伤害所有五伏之外的人。

我个人很同意明天就把他放出来,给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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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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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在2015年,当时35岁。现在45岁,现在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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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奇葩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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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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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是楼主抄错,一部分是记者抄错。实际结婚是在2005年,当时32岁,现在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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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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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接受法官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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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州法律是这样的:A court is to impose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for life on a person who is convicted of murder if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 level of culpability in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is so extreme that the community interest in retribution, punishment, community protection and deterrence can only be met through the imposition of that sentence.

s 61, Crimes (Sentencing Procedure) Act 1999
http://www.austlii.edu.au/cgi-bi ... cpa1999278/s61.html

法官的逻辑是:被告没有前科。他杀害的是反抗他控制的妻子。如果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肯定也不短了。他现在45岁,刑满释放已经是一把老骨头,再娶妻(从而再犯)的可能性很低。一个很长刑期的有期徒刑就能够起到保护社区的作用。其次,也是因为再犯的可能性低,他认为不需要通过终身监禁来达到威慑的效果。另外,法官认为被告是当天看了妻子的手机app之后才起意谋杀。虽然有一定的预谋,但属于非常有限的预谋。此外,1991年至今,93个谋杀女性伴侣的案例中,只有两例被判终身监禁,并且这两例都包含杀害儿童的情节。因此法官认为,从量刑一致性的角度看,杀害伴侣并不是通常地被归到s61所指的适用终身监禁的类别。


R v AKB (No. 8) [2018] NSWSC 1628
http://www.austlii.edu.au/cgi-bi ... SWSC/2018/1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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