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Israel Folau的众筹事件并非关于宗教自由

在澳大利亚澳洲新闻




我怀疑Israel Folau的帖子带来的后果比他预想的更多。在这个帖子里他呼吁一系列的“罪人”忏悔,转向耶稣从而免于下地狱。

这导致他被解雇。也让他的地位被提升到宣扬保守基督教信仰的英雄。

而且这个贴让宗教信仰与现实世界的交会引发了广泛的辩论。

这最后一点值得进一步讨论。



宗教自由有四种基本形式:信仰的自由,祈祷的自由,出于良好意愿行事的自由(包括免于在宗教事务上被胁迫的自由),以及传教的自由(包括培养自己孩子宗教信仰的自由)。Folau的事情牵涉到第三和第四条。

Folau所信仰的以及他的祈祷并未受到挑战,但是他因为所说和所做的受到了惩罚 - 不是作为一个信仰者,而是作为代表澳洲的精英橄榄球运动员。然而,“信仰者”和“有合同的运动员”这两个角色能轻易分开吗?这是这个问题的中心所在。

Folau的权利是什么?

作为一名忠诚的基督徒,Folau显然感到有必要按照信仰行事 - 在此例中他发推针对是有可能被诅咒的人。在他的世界观中,他仅仅是遵循着圣经的指令:“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马可福音16:16)



所以我们可能会问:这样一个具有虔诚信仰的人失去了工作,而且被至少一个众筹平台拒绝筹款募集法律费用是不是正确而且适当?

一般来说,仅有一种雇主- 也就是宗教团体- 有权因为人们的宗教信仰终止雇员的雇佣。比如说一些宗教团体说他们的学校应该有权拒绝不信他们的教但是其他方面都合格的人为他们工作。放弃学校的信仰的人则面临着解雇。

没有其他雇主可以以宗教信仰来歧视雇员。所以鉴于橄榄球并非一种宗教,Folau是如何失去他报酬优厚的工作的?而且现在他的妻子Maria Folau,澳洲最优秀的无网篮球运动员之一,因为支持她丈夫的观点也面临着被解雇的危险。

品牌有权保护他们的利益

让我们考虑一名基督徒认为教皇是基督教的敌人而罗马天主教都应该下地狱的情况。这种观点并非“假设”。北爱尔兰的宗教以及政治领袖Ian Paisley牧师就公开持这种观点。

1958年他谴责玛格丽特公主和女王母亲在和教皇若望二十三世会面后“与基督教的敌人进行精神上的淫乱和通奸”。 30年后,Pairsley在教皇保罗二世向欧盟议会讲话时当着他的面谴责他是基督教的敌人。

现在假设有一名雇员的想法和Paisley 类似,于是发表推特攻击天主教会及其支持者。假设这名雇员的观点是出于他有充分根据和真诚的宗教信仰。但是在此例中受影响的不是弱势的少数群体,而是10多亿罗马天主教众以及他们极其富裕且势力强大的教会。

让我们假设这名雇员是为一家大银行工作的著名的品牌大使。这个推特造成了轰动。愤怒的其他雇员威胁要辞职,顾客威胁要关闭账户,投资者开始抛售该银行的股票等等。

那么该雇员的雇主对这名雇员问责是有道理的吗?或者这家银行应该尊重真诚的宗教信仰的表达,并捍卫这位品牌大使表达他观点的权利,不管他的言行造成了多大的破坏?

看上去雇主采取步骤保护自己免受这种由善意初衷出发的大放厥词造成的战略风险是合理的。

这应当让雇主能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并要求他们的雇员采取相应的行动。



雇员也有选择权

有重要的一点需要指出。雇主有权利定义如何保护利益。然而这取决于雇员是否接受相关的雇佣条件。

任何觉得自己无法接受这样条件的人不该接受雇佣邀约,如果已经是组织的一员,那么他们应该考虑辞职以寻求一个与他们的道德观更相符的雇主。

这让我们回到了Folau事件的伦理核心问题。雇主让雇员让良心丢在门口是对的吗?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然而如果这名雇员的良心应该被尊重,那么雇主的良心也同样该受到尊重。没有个人或组织应该被要求参与他们认为是错误的行为。

这就是澳洲橄榄球协会和GoFundMe决定的理由所在。他们决定不让他们认为伦理上让人反感的观点予以传播。澳洲橄榄球协会雇佣Folau为澳洲的精英运动员之一,这让他(以及他对罪恶的观点)具有一个他人所不具备的知名度。他们决定剥夺曾经提供给他的这个平台。

Folau 从来不仅仅是一个体育运动员。他一直身兼橄榄球协会的品牌大使。GoFundMe则认为Folau违反了他们的服务条款而把平台对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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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au选择了宗教

辩论双方需要考虑的是公平和相称的要求。那些以善意行事的人 - 不管是雇主还是雇员 - 都需要真诚。他们需要以最少的限制来保护自己的立场。他们需要公平 - 也就是以类似的方式对待人和事。 他们需要接受他们行为的合理后果。

Folau一定知道把同性恋(以及其他人)贴标签为要下地狱的罪人的言论是具有煽动性的,而且有可能对澳洲橄榄球协会造成破坏。

这并不是他第一次表达类似的观点了。最终他得在他所理解的对雇主的责任和他所理解的对上帝的责任之间做出选择。Folau选择把宗教置于优先地位。

良心并不是那么好交的朋友。这会带来后果;有些是好结果,有些是坏结果。

澳洲橄榄球协会和GoFundMe并没有让Folau闭嘴。他仍然在根据他的宗教信仰讲话和行事。他仍然能为辩护费用募款 - 澳洲基督教游说组织很快就提供了支持。Folau仍有公开的平台可继续使用,这是他的权利。

Israel Folau被踢出了庙宇,他仍可在集市上自由传道。

https://www.abc.net.au/news/2019-06-25/israel-folau-crowdfunding-free-speech-simon-longstaff-analysis/11245082

作者Simon Longstaff 博士是伦理中心的执行董事。

伦理中心是一个为促进和探索道德和道德决策提供非评判性论的完全独立的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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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由高等法院法官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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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院来裁定吧。都说自己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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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这只是作者的观点

所以注明是评论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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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Folau,除了惩罚他本人,也是杀鸡儆猴,让其他基督徒不敢讲话。——你敢传道,就打碎你的饭碗,然后还说你选择了宗教,没有选择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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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篇逃避谈论合约,但是却说公司有权力剥夺提供给Folau的平台——即解雇;还说Folau要对雇主负责任——不可在社交媒体表达自己的信仰。

试问离开合约文本,文章作者是如何知道劳资双方的权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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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再多都是口水仗。坐等法庭审判吧。此案必上高等法院无疑。三百万是整个程序下来的预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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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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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让我想起来台湾艺人到大陆工作在某些话题时候的无奈 ……

涉及到政冶,宗教信仰的话题果真是很容易成为雷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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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此人已经不是第一次犯禁,之前因为类似言论已经被协会警告过,这次是屡次劝诫无果的下场。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应该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毕竟跟没有知名度的人不一样。法理不懂也不瞎说,情理上讲处罚他说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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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也不一定是对的啊,你信宗教可以,我也可以不雇佣你,因为你的言行有损我的品牌,不管是不是宗教言论。你打什么官司?难道让所有人接受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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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评论比水平高很多,基本围绕了问题的核心,但遗憾的是,雇主与雇员的价值分歧,最终要看雇佣合同,脱离法律合同谈权利是耍流氓行径,最后看高院怎么判吧,会成为标志性判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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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什么球啊,传道去不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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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评论说对了部分事实,即这事的确和宗教自由无关;但同时他过度偏袒了雇主,文章里所隐含的一个前提是雇员必须全天候的为雇主的利益着想,否则雇主就可以解雇雇员。

RA其实可以在很早的时候就平静的结束掉这件事,要么公开承认他们管不了Folau的私人空间,要么砸钱和Folau和解终止合同,本质上就是要钱还是要脸二选一。RA既想要钱也想要脸,最终结果就是赔钱又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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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文章作者一方面说宗教自由,另一方面又要信徒把雇主放在上帝之上才好避免被解雇,这算那门子的宗教自由?因为坚持自己的信仰,没有把雇主利益放在首位的就要失去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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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说得很好
你在教堂里布道的时候的自由
和你在一般公众场所的自由是不一样的有什么难理解的
你在不同的场合面对不同的受众的时候相对有不同的限制因为其他人也有自己的自由有什么难理解的么?

神棍所希望的绝对自由只有在你们主子所允诺的天堂里才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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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也好,不一样也好,可以由法律来管,也可以由平台所有者来管,但只要没有明确的合同规范,都轮不到你的雇主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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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没有为宗教自由专门立法,就等这个案子的判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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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就是从道德良心的角度来看问题的。
现代社会的运转基本上是以规则行事的。
我去看球只关注球员在运动场上的表现,他们在场下的所作所为我一点儿不关心。
我去买手机以及其它消费是看产品是否符合我自己的需求,产品公司老板雇员的道德信仰谁去关心啊。
说到底,这事儿得由法院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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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某些人长期以来的行为把另外一些人惹毛了,他们占据高度却不知是坐在火山口上。潘多拉的盒子不要去掀,难得胡涂糊涂难得,何必锱铢必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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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位评论员去采访许多球迷的意见了?
对于RA的管理层来说,关心的两个;金主赞助商,一个是球迷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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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官怎么判,毕竟雇佣关系主要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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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他宗教极端主义

是这本来就是个排他性极端宗教

只不过现在与时俱进适者生存了,而有些人没跟上脚步就成了极端宗教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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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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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有错误之处,他说让我们假设这名雇员是为一家大银行工作的著名的品牌大使,但是Israel Folau是雇员,但是他的品牌大使的位置是因为自身球打得好而形成的,他的粉丝也是因为他自身魅力形成的,他个人的社交媒体不是雇主出钱帮他设立的,他的工作职责里也没有包括去在这个个人的社交媒体上去为他的雇主脸上贴金,他有他自己个人的生活,他的宗教信仰言行并没有触犯法律。如果他的雇主觉得他的言行和自身利益有冲突,应该协商并给与一定补偿让他离开,因为违约的责任不只是在Israel Fol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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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或许不明白 人做事情是按照 信仰》价值观的顺序来做的 除非是个假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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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你的发言有几点触到了这个案件的关键。到底,作为RA的雇员(兼任品牌大使)的他,签约的时候是不是把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也顺带卖了?RA和这篇文章的作者显然认为这是一张绝对卖身契。至于是不是,法庭上辩个明白。也好让我们这些普通人知道自己是不是现代包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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