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Clancy v Carlson – 购房合同可以舍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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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是华人在澳最常接触到的板块之一。它看似简单,却也隐藏着各式各样的纠纷和陷阱。在今天的小文章中,笔者就将为大家带来一则案例分享,Clancy v Carlson [2020] QDC 164,带领大家简单了解在购买住宅时可能会出现的合同纠纷。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John Edward Clancy,本打算向被告,Tessa Jane Seddon Carlson,出售自己在黄金海岸的房产,但遗憾的是,到了最后关头,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向原告支付尾款。原告在得知事情的缘由后,很快将被告诉至了法庭,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并向法庭提出申请,解除两人之前所签署的购房合同。

原告方的理由很简单,因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直接违反了购房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属于违约行为。【想了解更多购房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请移步我们的往期文章:昆州房产买卖REIQ合同10解(1)】

对此,被告方做出的回应是,自己属于提前入住,但在得知自己被起诉后,就搬离了住处。加上自己和原告在此之后做出的一系列举动,包括原告重新挂牌出售该房屋等等,使被告认为双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合同的舍弃。因此,被告方主张原告方的控诉不成立,并要求原告方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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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合同的舍弃,因为合同的舍弃与否直接决定了原告和被告谁的立场更占上风。

在被告的申辩稿中,被告认为合同舍弃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 原告将房屋重新挂牌出售;

  • 被告从房屋中搬离;

  • 原告要求收缴定金,并要去被告支付解除合同到来的损失;

  • 被告申请印花税退款;

  • 被告同意支付上述定金。

但原告认为,上述种种行为只是双方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做出的合理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合同的舍弃。

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观点后,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法院认为,被告所主张的‘舍弃’通常需要以双方在较长时间内同时忽视合同存在这一事实作为基础进行支撑,即使没有长时间忽视这一事实作为论证前提,想要证明舍弃成立的一方也需证明另一方的行为足以让自己认为对方已默认对合同采取了舍弃。但不巧的是,现有的证据和论述都很难证明原告方对合同具有舍弃的意图。

最终,被告没能如愿以偿,在本案中败诉,并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法律成本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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