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阿德奶茶店打人事件中的“主犯与从犯”: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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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澳洲华人奶茶店事件,除了显而易见的直接当事人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调查外,现场的其他参予人员,大致可分为受害方人员与当事方人员,其行为亦涉及到南澳当地刑法,即《刑法合并法1935》,的如下几条,值得关注。其大致内容各州刑法存在类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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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谈公民逮捕权的问题。传统上我们理解的是警方才具有逮捕权,但其实《刑法合并法1935》第271条,赋予了个人公民逮捕权,即个人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根据该条授权逮捕和拘留负有被逮捕和拘留责任的人。那么任何人负有被逮捕和拘留的责任呢,第271条(3)项下给出了定义,即当此人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在进行特定犯罪行为,包括针对个人的犯罪行为。那么在当事方实施暴力攻击时,在场人员可以在271条授权下,采取必要的行动逮捕和拘留当事方。

其次,谈谈妨碍调查罪行或协助罪犯的问题。首先,第241条明确指出,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即从犯在知道或相信主犯已经犯罪的情况下,故意妨碍对该罪行的调查;或协助主犯逃脱逮捕或起诉,或处置该罪行的得益,是犯罪行为。所以不同于公众通常所理解的劝架行为,如果在其中一方明显实施暴力攻击时,所谓的劝架行为,其实可能涉嫌阻挠公民实施逮捕权,可能作为从犯在241条下被警方进行刑事调查,以决定是否发起刑事指控。

再次,谈谈从犯问题。第267条 -帮助和教唆条款下,明确规定,协助、教唆、劝告或促成犯罪的人,可作为主犯被检控及处罚。也就是说,从犯与主犯同罪。也就是说如果有当事方人员,无论从语言或者是肢体行为上,存在协助、鼓励或者是促成暴力冲穿着的行为,警方可以在第267条下进行刑事调查,搜集证据,以决定是否发起刑事指控。

可以预见,因为录像作为部分证据的存在,可以很好地帮助调查方还原事发现场情况,确定所有在场人员的责任,因此,不排除在上述条例下进行相关刑事调查的可能,以最终确定是否有充足证据发起刑事指控。

上文只是对公民逮捕权以及从犯责任,提供基础的法律信息,而不针对任何具体情况。如有相关事宜,请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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