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生意之前, 是不是先要注册一个有限公司。
再用这个公司之名去买生意。
这样做的好处是:
一旦生意遇到麻烦, 不会倾家荡产。
请问各位大侠, 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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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听听,为什么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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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淋淋的例子就是因为, 把生意和个人财产(包括房子)捆绑在一起了。
还记得澳洲第二大保险公司 HIH Insurance 倒闭吗? 老板没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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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太天真了,小生意去和第二大保险公司比?
你去和稍大正规点的公司签合同,都是要directors做个人grantor的,公司破产照样要你个人赔,当然你做到澳洲第二大就可以不鸟对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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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正确,
公司存在的意义就是"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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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生意好做啊,赚钱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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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个靠普的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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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这样的。先建立一个有限公司(法人),然后再以这个公司的名义购买生意(或做生意),这样就避免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淆。一旦公司出了问题,个人财产不受损害。
但是,为了防止恶性行为,很多公司在和其他有限公司(法人)签订合同的时候,都要求公司的董事长(一般都是公司建立人)以个人名义进行担保。这样,就又把个人财产与公司关联起来了。
总而言之,以公司名义经营,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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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妇二人,记得先用一个人的名义注册,真出问题了还有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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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生意的目的是社么,1,办身份,2,赚钱,3,其他,不同目的,不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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