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税务】Covid-19出入境限制下对税务居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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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四大号外》上篇提到【税务】澳大利亚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官方详解

有读者问道,COVID-19出入境限制下,有没有一些特殊的安排。

在澳大利亚,决定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需要就其个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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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OVID-19,部分旅行限制对个人的出入境计划产生了影响。为此,澳大利亚ATO确实专门就此出具了一些指引。

澳大利亚税务居民个人

如果一个澳大利亚税务居民个人由于COVID-19而短期内不能回到澳大利亚居住,ATO表示这个原则中不会对该个人的澳大利亚税务义务产生改变,仍旧对其全球收入征税。

外国税务居民个人

一般而言,外国税务居民个人只就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收入纳税。

在COVID-19情况下,如果外国税务居民个人受困于澳大利亚,从而在澳大利亚远程为外国雇主提供受薪工作,需要就不同情况评估其影响了。

1. 在澳大利亚工作不长于3个月

如果因为上述情况,该个人在澳大利亚境内工作不长于3个月,其收入不会被视为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收入,从而不交税。

2. 在澳大利亚工作长于3个月

如果该个人在澳大利亚境内工作长于3个月,ATO将视其具体情况来判定其工作是否与澳大利亚相关联(be connected to Australia)。相关的判断将包括评估以下的因素是否发生了变化:

  • 该个人的雇佣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 该个人的工作性质

  • 该个人是否开始为与其雇主有联系的澳大利亚实体执行工作(例如:一名中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在澳大利亚为澳大利亚‘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工作)

  • 该个人工作的经济影响或结果转移到澳大利亚

  • 该个人的经济雇主(为其提供服务的实体)位于澳大利亚(请参阅 TR 2013/1)

  • 该个人与澳大利亚客户执行工作

  • 该个人工作的表现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个人须在澳大利亚才能完成工作

  • 澳大利亚成为该个人永久的工作场所

  • 该个人对澳大利亚的意向发生了变化。

当然,ATO也认为在一些有限的情况下,个人的就业收入可能不会被认为来源于澳大利亚:

  • 由于COVID-19,唯一改变该个人的工作是该个人现在正在澳大利亚工作

  • 该个人与澳大利亚没有其他关联

  • 该个人打算尽快离开澳大利亚

ATO为此给出了一些例子以供参考。

183天的规则

大家可以经常听到关于183天的规则。

澳大利亚的双重征税协议(DTAs)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另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在澳大利亚短期工作期间所赚取的就业收入无需在澳大利亚征税。

由于每个DTA的措辞、条件和时间段各不相同,实际应用是需要仔细分析其适用的DTA。

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就业收入无需在澳大利亚纳税:

  • 该个人是与澳大利亚签署了DTA的国家的居民

  • 该个人在某个收入年度或12个月内在澳大利亚的停留时间总计不超过183天(取决于适用的DTA)

  • 支付该个人薪水和工资的是非澳大利亚居民雇主\或其代表

  • 该个人的薪水和工资不能从该个人的雇主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中税前扣除。

对于某些DTA,这183天不一定都必须在同一收入年度中,并且总计可能会有中断。

例子: 三个月的短期安排

Eric是一位财务顾问,他于2019年12月20日来到澳大利亚度假,原本打算在2020年1月底回国。

由于COVID-19,他打算停留在澳大利亚,直至其感觉安全才回国。

他于2月1日开始在澳大利亚进行远程办公,所做的工作与在其居住国为外国雇主所做的工作相同。

三个月的时间是从2月1日开始,到2020年4月30日结束。Eric是否全职还是兼职员工都没有关系。他在这三个月期间的就业收入不会被视为来源于澳大利亚,不须在澳大利亚纳税。

Source: https://www.ato.gov.au/general/covid-19/support-for-individuals-and-employees/residency-and-source-of-income/#changeoftaxresidencyduetocovid19

例子: 就业情况改变,变成在澳大利亚纳税

Jane是居住在海外的IT专业人员,为她的雇主提供软件应用程序服务。

她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远程进行这项工作。到2020年3月1日,她因COVID-19暂时返回澳大利亚,只要可能,继续专门为她在澳大利亚的外国雇主工作。

她的工作直到2020年5月1日都没有改变。

2020年5月1日,由于她的外国雇主缺乏工作需求,Jane开始为一家澳大利亚关联公司从事类似的工作。为此,她由澳大利亚经理分配工作并向其报告。

Jane在2020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获得的就业收入是来源于外国的,因为它与澳大利亚没有关系。

Jane从2020年5月1日获得的就业收入是来源于澳大利亚的,她的就业情况发生了变化。

从2020年5月1日起,Jane的就业收入应在澳大利亚进行纳税,但须遵守相关DTA中183天的例外规定。

Source: https://www.ato.gov.au/general/covid-19/support-for-individuals-and-employees/residency-and-source-of-income/#changeoftaxresidencydueto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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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就业情况保持不变,不在澳大利亚纳税

Katie是居住在海外的平面设计师,负责与外国客户有关的外国雇主的平面设计工作。

2020年2月1日,Katie来到澳大利亚探亲。但是由于COVID-19,她滞留在澳大利亚,但打算在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返回海外。

Katie的雇主同意暂时允许她在澳大利亚工作,为其外国雇主担任同样的角色。

Katie受雇的唯一改变是,她暂时在澳大利亚从事工作,直到她能够离开为止。

Katie于2020年2月1日来到澳大利亚时所获得的就业收入继续是来源于国外,无须在澳大利亚纳税。

Source: https://www.ato.gov.au/general/covid-19/support-for-individuals-and-employees/residency-and-source-of-income/#changeoftaxresidencydueto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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