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性侵、勒索、诽谤,如果吴某凡事件发生在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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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介绍

中国大陆娱乐圈最近出现多次争议事件,如吴秀波与陈昱霖事件、郑爽代孕风波、华晨宇未婚生子事件、PG One出轨事件、肖战事件等等。最近,贵圈最轰动的事件之一就是吴亦凡性丑闻事件,并其已经于2021年7月31日由北京警方刑拘处理。但是,这个事件不仅仅是只是娱乐圈丑闻,还牵涉到了与性犯罪相关的刑事法律问题,也引起中国社会对女性权力的讨论 ,被称为中国版Burning Sun事件。

该案件涉及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侮辱诽谤罪,境外人士犯法的属地法律管辖权,如果吴亦凡事件发生在澳大利亚,这些法律问题在澳大利亚法律中会如何处理呢?

性侵、勒索、诽谤,如果吴亦凡事件案发生在澳洲会怎样?

警察是否会接调查?如何调查?

01

首先,我们要强调,违背对方意愿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论中澳,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以新南威尔士州的刑法Crimes Act 1900为例,s61I 关于性侵Sexual Assualt的描述中,强奸可以导致最高14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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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面对警察主动的调查,都女士保持和瓜内容一致的控诉的话, 警察会确认以下几个问题:

1. 都女士事发当天的位置(警察可以获得手机号码GPS定位)是否和控诉地址一致;

2. 都女士手机里是否有任何证据支持( 照片,短信记录,通话记录,交通记录);

3. 都女士是否有诽谤吴的动机 ;

4. 都女士是否有可信度。

当警察通过经验确认以上几个问题后,会进行获取都美竹的证词 (录影和笔录),警方就有可能按照口供作为证据,对吴亦凡进行立案调查,随后实行逮捕。

那么,我们要考虑犯罪要素是否成立。在明文规定的刑法中,满足刑法要素是最后判定罪名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按照我们对于澳洲司法流程的了解,像都美竹所描述的案情,一般会对吴亦凡进行逮捕之后做审讯工作,这种针对嫌疑人的视频录像审讯是需要按照规定保留视频记录的。

02

警察是否会起诉?起诉什么罪?凭什么来起诉?

强奸罪

● 吴亦凡被指控诱骗和灌醉多名女性实施性侵,包括未成年人。

● 强奸罪规定在澳大利亚1899年刑法典第32章,分为两种,一种是强奸罪RAPE (s 349),一种是性侵罪SEXUAL ASSAULTS (s 349)。

● 若要构成强奸罪(rape),必须要满足三个要素:

(1) 与受害人发生了性交行为;

(2) 未经受害人的同意

(3) 知道受害人未同意

● 在这里,最重要的是证明受害人是否同意(consent)该性交行为

● 在澳大利亚,同意是指:具有给予同意的认知能力的人自由、自愿地给予的同意。

● 首先是未成年人不能表示同意。澳大利亚法律规定12 岁以下的儿童为不能表示同意的未成年人。

● 其次, 是要‘自由,自愿地给予同意’。如果是通过武力被迫同意; 或者通过威胁或恐吓不得不同意;或者害怕身体受到伤害才同意;或者受害人错误地相信被告人是该人的性伴侣,这些都不属于‘自由,自愿地给予同意’。

● 若吴亦凡在澳洲构成强奸罪(rape),最高刑期是——终身监禁。

● 在澳洲,婚内强奸是很普遍的也就是说就算是男女朋友或夫妻,如果一方没有机会或没有给consent 性同意,也会被起诉强奸。在这项警察办案声明中,并没有提到都是否有过性同意的关键点,这也是英美体系法律和国内注重点的不同。换句话讲,就算都女士事后要挟要求补偿,并不是对于此案的终结点。

● 在这个案件当中,性同意是s 61I所有犯罪要素当中的C位。

● 假设在吴亦凡事件当中,所有证据一致指向两方确实发生性行为,那么性行为是否确实违背了都美竹的”意志“,会成为是否能够定罪的重中之重。

● 澳洲目前刑法中的性同意定义,基本与国际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规定相近,在国际法中,真正的同意(genuine consent)指的是排除了被害者由于受到不正当影响、胁迫等的被迫同意,以及虚假陈述等因素后的——完全的主观认定同意。

● 而在澳洲刑法Crimes Act 1900 的s61 HE中,要定强奸罪,受害人对性行为是”不同意”的,嫌疑人也需要知道,或者是鲁莽的忽略了对方所表现出的”不同意”。

● 同时,即使对方表现出了同意,但是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情形,条件而同意的,比如年纪小,认知能力不足,受到胁迫,昏迷状态下,或者是在受监禁的状态下,这种情况下的同意可以被视为无效,依然满足犯罪要素。

● 在吴亦凡的事件中,都美竹未满十八岁,不论在中澳,都不属于完全的民事行为责任人,对于性同意的主张能力,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 在案发当天,都美竹酒醉昏迷至次日,在床上没有机会和能力表现出不同意;即便没有完全失去意识,吴亦凡团队曾威胁如果不配合玩尽兴就抹杀其圈内资源。

当然这一切,也需要法院裁量都美竹一方的口供,判断这些情况是否属实,或者这些情况是否足以构成实质上的不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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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

● 在吴亦凡事件中,吴某凡母亲吴某报警,称遭到都某竹敲诈勒索。在澳州,敲诈勒索被称为Extortion,规定在刑法典415条。若要成立敲诈勒索罪,控方需要证明:

(1) 被告提出要求的意图是为了获得利益

(2) 提出要求的目的是威胁要对被告以外的任何人造成损害

(3) 无正当理由提出要求。

● 如果在敲诈勒索的过程中,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的话,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在吴亦凡事件中,都美竹与吴亦凡谈妥200万和解金,男方起草了相关的协议,但是协议内容却涉及女方胁迫,要挟男方,男方不得不向都美竹支付和解金等内容。这是一个陷阱,如果都美竹收了钱,签了字,就会涉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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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诽谤罪

● 在中国,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是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侮辱他人的内容可以是真实的内容,而诽谤罪则必须是虚假的内容。在侮辱罪里,真实的内容必须有损与他人名誉。

● 侮辱诽谤在英文中称为defamation。澳州的法律体系与中国的规定并不相同。澳洲将分为defamation刑事诽谤(Criminal defamation,s365)和民事诽谤 (tort of defamation)。若要构成刑事诽谤,主要有以下三个要素:

(1) 无正当理由发表诽谤他人的内容

(2) 明知该内容为虚假或者不考虑内容的真假

(3) 意图对相关的人或者其他任何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者不考虑是否对相关人员可能造成伤害

在吴亦凡事件中,如果都美竹或其他人故意捏造事实,可能涉嫌诽谤罪。在澳洲,刑事诽谤的最高刑期是三年监禁。

吴团队会如何面对?

03

境外人士犯法的属地法律管辖权问题

● 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并非中国人,若吴亦凡事件真的涉及刑事犯罪,中国是否有权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是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均适用中国法律。若吴亦凡确实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即便他是加拿大国籍,中国法律也具有管辖权,且在定罪量刑上不会有例外。

若是案件发生在澳大利亚,澳洲是否有管辖权?

● 澳大利亚也有类似的规定。任何在澳大利亚犯罪的人,包括加拿大公民,都将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受到起诉。澳大利亚规定,如果被控罪行全部或者部分发生在澳大利亚,则澳大利亚具有管辖权。

● 事实上,每年都有大量罪犯因为在澳大利亚犯罪被驱逐出境。根据澳大利亚刑事驱逐政策,当一个人犯下的罪行违反澳大利亚社区标准,以致社区反感犯下这种罪行的人时,澳大利亚政府将被判有罪的人驱逐出境。

● 最后,吴亦凡虽然是加拿大国籍,但是如果他是身处澳洲国境内违反了刑事责任,依旧会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处理,先抓捕,后起诉,再审判,最后执行,并不会因为他的国籍而有任何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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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汇铭律师

● 中澳新三国法律职业资格,澳洲法律执业博士,英国国际商法硕士(荣誉)与中国法学学士(国家奖学金)

● 联合出版《澳洲首次置业红宝书》与《澳大利亚华人社区发展报告2018》,担任澳洲数十家企业/协会法律顾问

● Auslaw Partners | 澳和律业管理合伙人,专注产权法、商法与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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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Luna

●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及研究生、西澳大学CELT毕业生

● 邦德大学 Juris Doctor 法律执业博士在读

● Auslaw Partners | 法律助理/律政新人王实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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