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03 年 1 月的《个人投资者》杂志上的一篇关于税收减免的文章中指出:“只有在 1985 年 7 月 18 日或之后开始建造新住宅楼或开始进行结构改进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减税。 1992 年 2 月 26 日之后”;到目前为止一切顺利 那么这个:“如果在 1997 年 7 月 1 日之前开始建造,最初的预期用途必须是在竣工时产生收入。对于在此期间建造的最初预期用途为私人目的的房屋,不得扣除,比如业主的家”;这是正确的吗?仅适用于不超过 6 年左右的物业 任何澄清将不胜感激 A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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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不,该信息不正确 D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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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仅适用于商业物业,住宅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因此,在 1997 年之前建造的商业财产必须旨在用于创收目的才能申请第 43 类 不符合第 43 类的一些示例是: 国防军仓库 学校 警察局 救护车车站等 迈克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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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脱 非常感谢,A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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