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想法是:- 情景如下:- 1) 2 个个人从银行贷款 300,000 美元,并从混合信托中回购每个特殊收入单位的 50% 2) 2 个家庭信托各有 2 个公司受托人 混合信托可以分配净利润(如果有的话)给以下受益人:- 100% 资本收益仅给个人 100% 租金收入和所有其他收入给其他 2 个信托 这样,个人可以在将利润分配给另一个家庭信托的同时享受负扣税我是否给自己增加了太多麻烦例如管理成本和时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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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个人支付混合信托信托从个人那里买回收入单位,没有亚历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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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关于信托契约的措辞,我认为从技术上讲是的,但我相信 ATO 目前正在审查 HDT 的使用,其中资本收益分配给单位持有人以外的人,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不允许全额扣除利息虽然有什么好处从一个信托分配给另一个信托,除非另一个信托可能有损失来抵消分配给另一个信托的收入然后必须分配给某个个人或公司只是我的理解等寻求您自己的专业建议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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