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原以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容易在 ATO 网站上找到,但遗憾的是,我并没有决定出售我的一个 IP,我于 2007 年 9 月 6 日签署了购买合同并结算发生在 2007 年 10 月 23 日 我知道如果我在 12 个月内再次出售它,我将必须支付 100% 的 CGT,但如果我在 12 个月后出售它,我只需支付任何资本收益的 50% 所以,我的问题是 12 个月是从接受要约之日算起,还是从占有发生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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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它是从交换合同时开始计算的。不过,关于这个问题已经有几个线程,所以我想答案埋在这里的某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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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回复我确定它以前已经在这里介绍过,但是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我再看看,但如果有人知道快速回答请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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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以为你这样做的时候我快疯了已经更新了你带回来的另一个线程从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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