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如下,我想知道是否有人有一些建议: 贷款 1 - 42.4 万美元(IO),价值 53 万美元,联合所有者 - 打算在 12 个月内拆除,重建为 PPOR 贷款 2 - 43.5 万美元(IO),价值 725 美元k,联名业主,当前 PPOR - 再融资,重提 $135k 新建筑成本 - $400k 我可以使用 Home 2 的股权作为 PPOR,然后出租 Home 2 作为投资(负扣税),以抵扣收入的费用为了节省税款,我了解 ATO 不允许这样做 作为联名业主,我可以购买合作伙伴 50% 的 Home 2 并将这些资金用于建造新房,然后作为主要业主负齿轮 将不得不支付印花税,但我正在赚取超级税支架,将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 如果我稍后卖房,将不得不考虑 CGT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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