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本文进行了编辑
,这是一个父母死后将家庭带给孩子家的另一篇文章,甚至在另一个父母中形成了一个合作关系,因为Defacto将有很大的案例可以在家中提出索赔。
说,一对夫妇拥有共同的孩子(平等的孩子),他们的股份与他们的股份相同,因为他们的股份是他们的股份,而他们的股份却享有自己的股份。我想,一旦孩子继承了一半,尚存的父母可以通过将所有权转换为共同租赁保留其生活利益并避免出现的索赔来确保财产将财产转换给子女。
在新南威尔士州,财务含义将是什么?由于尚存的父母保留了与相同的份额,因此我不希望有任何税收,印花税或养老金的影响。 The life interest effectively stops the clock for cgt and land tax for the children while the surviving parent lives in the house.
What if the children put their share from the deceased parent into a trust after the parent's death (so they had equal shares, it's not a Testamentary Trust) which held the joint tenancy with the surviving parent?
评论
Without addressing every issue in your post, I will make a few评论。
听起来这只是一个假设的案例,您并不是在考虑如何解决现有的现有情况。
有一个长期的做法,即允许幸存的寡妇继续居住在婚姻家庭中,并在她死后(或后来婚姻中经常婚姻)留下剩余的房屋权利。这并不是一个独特的问题,并且有良好的机制来实现这一目标,这是在遗嘱本身中列出的。寡妇继续居住时,关于房屋的维护标准确实出现了问题,因此这不是没有问题的问题。
我不能与新南威尔士州交谈,但至少在另一个州中,仍然有20美元的名义印花税责任,因为您会像您在50/50的居住期转换一阶段的相关方面的相关党派转换,因为一定会遇到50/50的持续时间。该所有权计划的重要部分是,它澄清了一个所有者死亡时会发生什么,而信任的“死亡”与幸存的父母的死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我看不到您的主张是什么理由,因为缺席的共同所有人对CGT和cgt and top to cgt and Land Tage to n.
写信...
假设案例
是的,否则在更广泛的家族中多代。我感到惊讶的是,建立Defacto关系是寡妇不进入关系的一个因素,并且标题在家庭住宅上的存在的可变性。
自从我完成整个过程以来已经很长一段时间了,但是我在1985年后与CGT相关的回忆是1985年后的家中的CGT,是对余下人(儿童)的CGT(从上一位父母生命的所有者)dies dies dies dies dies dies dies dies dies dies dies dies dies dies。 iirc there is a simple page on the ato website but it is likely covered in https://www.ato.gov.au/law/vi
The remainder owners (children) do not incur land tax in NSW while the life interest exists: the owner of根据LTMA的第20款,将救生遗产视为土地税的所有者。我没有考虑过信托所有权的情况,但是信托通常在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税方面受到相当不利的对待。
我知道,在信托和共同租赁之间不存在联合租赁,但我将其留在那里,以提示建立儿童之间平等股份的方式的讨论。一个孩子在剩下的父母之前死亡并不罕见。
flywire写信...
我想,我想一个孩子一半继承一半,幸存的父母可以通过将自己的兴趣转换给孩子们,而无需避免了
这也不会阻止新配偶提出索赔。由于尚存的父母保留了相同的份额,因此我不会期望有任何税,印花税或养老金的影响。
没有责任或CGT后果 - 不过,可能会有关于生命利益的问题。 Look into a right to reside.
What if the children put their share from the deceased parent into a trust after the parent's death
CGT event and a dutiable event.
flywire writes...
I understand Joint tenancy can't exist between a trust and joint tenancy
Yes it could存在。
CGT在1985年后的房屋是剩余所有者的CGT
剩余的所有者(儿童)不招致土地税
的确。这正是将寡妇/剩余儿童兴趣分为生命兴趣的情况。换句话说,对于最经常使用的机制。
,您是在谈论您提出的同时共同拥有的方法,这与所有权不同。我看不出同时共同拥有(共同或联合租赁的租赁)具有相同的CGT和土地税优势。
在其余父母之前死去的一个孩子。
这是一团糟,但您可能会构建一个联合租赁,在一个部分的寡妇之间,以及一个类似于其他类别的寡妇之间的寡妇之间。我的意思是,如果您真的想仅仅因为他们的祖母寿命更长的时间,一定要继续前进。
我的个人解决方案是“遗嘱人已经死了,并且应该放弃对他的第一个愿望发生后发生的事情的控制。写作...
我的意思是,如果您真的想剥夺孙子的祖母,因为他们的祖母的生活更长的时间,一定要继续前进。
不应该从坟墓中抓住tiller tiller tiller tiller the坟墓中。这既是土地又是一项企业。 class =“参考”>麦尔利(Malleys)写下...
骨头手不应从坟墓中握住耕种者。 decades) parent and estate of other parent as tenants in common (equal shares) in place until the death of the other parent?
Terry_w writes...
Yes [joint and tenants in common] could exist.
Effectively, distributing the will would leave parent with 50% share as tenant in common with children as tenants in common (equal shares), and a life tenancy for surviving父母。
是否会有法律/财务含义只是将标题注册为父母作为与儿童作为共同租户的共同租户(平等股份)的共同租户?孩子们是成年人,仍然有幸存的房客的寿命。
看居住的权利。
有趣。 对生活的兴趣,如果[他们]离开,这将通过。
这也不会阻止新配偶提出索赔。
至少三代人使用寿命/权利来居住在他们的意愿中。
lol,法律意见似乎很大程度上是关于床的哪一侧是法官的哪一方不得以
profess nection soppers nection soppers necrancation。这是因为新南威尔士州根据《 2006年继任法》有“概念遗产”的规定,这使最高法院可以“缩回”某些在死亡前三年内转移前从死者的名字中转移出来的某些资产,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更长的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必要为合格的宣称有资格的prime pr/prime priement =
注册标题作为父母,与儿童作为共同的租户(平等股票)
我没有研究的细节 - 当您提出问题时,我的态度是,我的态度是不可以的,因为他们的死亡是不可能的,所以我的态度是不合时宜的,这是一定的。在孩子之间 - 没有任何业主死亡的潜力。我有一种感觉,它消除了其中一个当事方的共同租赁的特征之一,并挫败了建立联合租赁的全部目的。如果受到法律挑战的约束,可能会导致裁定联合租赁组件应转换为一个共同的租约。
此外,它没有cGT或土地税收优惠。没有胜利,潜在的损失。为什么要打扰
是否有任何理由认为,既定的生活租赁习惯和对孩子的剩余习惯不是对此目标的合适解决方案? Are you looking to achieve anything more than allowing the surviving spouse to continue to live in the matrimonial home, with the children receiving that asset once the surviving spouse vacates?
评论
O.P.
Malleys writes...
there is no mechanism for that collective right of the children
When the life tenancy terminated any owner could make application to法院出售财产。共同租赁的目的是,尚存的父母可以通过头衔将其财产传递给子女。
没有国家义务或土地税的影响,我不知道任何重要的CGT含义。 I'd expect it to be more effective than a will in the event of the surviving parent establishing a relationship with a defacto of independent means, especially after 3 years.
评论
flywire writes...
Would there be legal/financial implications just registering the title as parent as joint tenant with children as tenants in common (equal shares)?
Yes many issues to考虑。
生命兴趣与居住权不同。放弃终身利益是一项CGT事件,它有权获得任何租金的利息,它是根据《破产法》的财产,而居住的权利只允许接收者留在那里。
标准的家庭供应索赔可能会违反终身利益或无需考虑著名的房地产方面而无需考虑居住的权利。名义房地产订单可以应用于一个联合租户死亡且其财产的“份额”不会传递给其遗产的情况。在某人在共同所有权中占有共同所有权的份额的地方,这是其财产的一部分,而概念性的财产无关紧要。
o.p.
terry_w写信...
您会误解我通过省略后续句子,这样我就会忽略第二个参数,这是您的第二个参数。说:死者死亡前与另一名租户死亡的资产可以被包括在于在生存统治下死后立即在共同所有人中的资产背心的所有权。这些资产可以作为概念遗产包括在何时进行的概念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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