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掏8万中介费到NZ打工 中国公民起诉“雇主欺诈”被驳回


在新西兰


新西兰雇佣关系局(ERA)最近审理了一宗案件,一名中国公民起诉一家新西兰公司,指控其“不当解雇”。但该局调查后认定,该公民与被告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并驳回了其全部诉求。 图源:hcamag网站 这名持移民剥削保护签证的中国工人还要求对“该雇主”违反雇佣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申请将该公司代表列为违规责任人。 该工人辩称,尽管他向中国的移民中介支付了高额费用,并带着“看似有效的”雇佣协议抵达新西兰,但他却长达数月没有工作,也无法与雇主取得联系。“该雇主不仅未能按承诺提供就业机会,还不合理地解除了他”,这对他造成了不利影响。   移民欺诈造成雇佣迷局 2023年5月31日,该中国公民持认证雇主工签(AEWV)入境新西兰,此前他曾向其中国移民中介Xinliang Wang支付了 8 万元人民币的签证服务费。其签证注明岗位为杂工,但其职业生涯仅从事过厨师工作。Wang当时在北京市澳美新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Aomei Xinya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on Limited)担任顾问工作。 资料图。 Wang利用“工作检查”(job check)为这名工人申请了签证,该检查允许新西兰移民局(INZ)确认工作的真实性,且雇主已尽合理努力在当地招聘。 这份“工作检查”是由该雇主在新西兰的持牌移民顾问 Edison Sun 提供给Wang的。 当该工人抵达奥克兰国际机场时,无雇主代表接机,仅有自称“Hai先生”的男子收取200纽币车费将其送至奥克兰西区一处合租公寓。之后,他便与其他建筑工人一起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中,并每周支付130纽币的房租,却没有任何收入来源。 在抵达新西兰几天后的2023年6月4日,这名工人通过微信联系Wang,索要其雇主的联系方式。然而,Wang拒绝提供,并声称雇主经营酒店“尚未开业”。 在随后的两个多月,该工人靠个人积蓄维持生计,并多次要求Wang提供雇主联系方式,但这些请求均石沉大海。 当该工人最终与Wang对质时才发现背后的真相:“他被告知雇主只负责提供签证令牌(visa token),工作需自行寻找,这让他顿觉受骗和无助。” 伪造签名实施“雇佣欺诈” 在新西兰从事了几个月的“黑工”( cash job)后,在当地朋友的帮助下,这名工人向新西兰移民局申请了隐私保护,并获取了自己的移民档案。 当他收到档案后发现,自己与一家名为Drapac Limited的公司签订了雇佣协议,这是他第一次得知“雇主”身份。  资料图。 在雇佣关系局(ERA)的调查会议上,关于这份雇佣协议如何达成的细节浮出水面。该工人承认他从未与该公司签署过任何协议,并透露Wang“从护照上复制了自己的签名并粘贴到协议上”。 Drapac Limited公司经理Marshall Shu表示,自己不清楚Wang是如何获得公司雇佣协议副本的,并强调他们公司“既没有发送也没有签署”任何此类文件。 ERA认定,双方“一致认为没有进行过面试”。 该工人承认,他没有任何信息或证据表明Wang与其在新西兰“该雇主”有关联,并且当他在中国申请签证时,“他也没有与任何新西兰雇主进行过沟通”。 当被问及是否认为自己被Wang欺骗时,该工人解释说,Wang“没有向他提供太多关于雇主的信息,并且拒绝了他联系雇主的请求”。 “雇佣欺诈”被曝光 Shu解释说,2023年5月份,Drapac Limited公司在奥克兰Dominion Rd路经营着两家餐厅,这两家餐厅都曾因新冠疫情而关闭。为了尽快恢复正常营业,公司需要招聘合适的雇员。 资料图。 当时新西兰已向该公司签发了“工作检查”,显示这些职位没有合适的新西兰雇员,因此允许其雇佣移民工人。然而,“工作检查”的到期时间是2023年5月。 Shu继续说道,他当时接到过一个第三方电话,对方声称可以为公司找到合适的人选,但需要寄送一份写有工人姓名的“工作检查”,以便该工人能够前往新西兰。 随后,Shu请求自己的移民顾问Sun将一份“工作检查”文件转发至该第三方在中国的电子邮件地址,Sun 照做了。然而,Shu“没有收到该第三方或该工人的回复,直到十多个月后才知道他已抵达新西兰。” 双方第一次接触发生在大约2024年4月——距离该工人抵达新西兰已过去近11个月,Shu接到了一名自称是该工人女友的女子打来的电话,这也是“该经理第一次知道这名工人已抵达新西兰”。 尽管 Shu不承认自己雇佣了该工人,“因为没有进行过面试,也没有签订过雇佣协议”,但他仍然急需员工,并提出在罗托鲁瓦雇佣该工人。 然而,由于该工人当时已经在为他人工作,因此无法接受这一提议。 Sun通过电话方式参加了ERA的调查会议,并确认他按照Shu的指示,将署有该工人姓名的“工作检查”发送至上述中国邮件地址。 但Sun证实,“他没有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雇佣协议,因为该经理没有要求他这样做”。 是否构成雇佣欺诈? ERA将此案与“Lin Guo、Shuai Zhang和Huaiyuan Kan诉Victory Construction Limited & Curtis Tiau”案区分开来。在该案中,这家新西兰雇主直接聘请了多家中国移民中介,并向他们提供了服务费、工作凭证以及由该公司董事签署的空白协议模板。 资料图。 相比之下,虽然Drapac Limited确实向Wang提供了“工作检查”,“但这是在Wang或第三方主动联系该经理之后发生的。” 至关重要的是,Shu“没有向Wang支付任何服务费来招募该工人为其公司工作,且其该公司也从未向Wang提供雇佣协议”。 ERA认定,Wang多次拒绝协助该工人与雇主联系也是重要证据,并得出结论:“Wang知道自己的行为未经该公司(Drapac Limited)授权,而且该公司对这名工人的签证状态及其在新西兰的情况也一无所知。” ERA指出,这是一个“令人遗憾的案例”,因为该工人的证据清楚地表明,其新西兰雇主的信息“被其代理中介主动隐瞒”。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Drapac Limited公司“仅向Wang提供了该工人的工作检查文件,而不是雇佣协议或签署的录用通知”。 ERA表示,Wang利用公司模板合同,通过剪切护照签名伪造电子签名,成功申请了认证雇主工签。 该局还强调:“更快的(签证审批)速度是以大大简化的验证流程为代价的,这使得某些境外中介或/无良雇主有机可乘。” ERA最终裁定:“一份带有(该工人)电子签名的雇佣协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双方是在该工人于2023年5月底抵达新西兰数月后才知悉彼此的存在。” 因此,这名工人的所有诉求均被驳回,但因该雇主自我代理诉讼,未判诉讼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