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我的业主公司 (ACT) 在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了以下动议:“由于居民的疏忽、不作为或故意损坏而引起的任何索赔,业主公司保留向单位业主追讨任何超额部分的权利”;我还不完全确定他们的意图,但对任何想法都感兴趣!干杯
评论
有人破坏或忽视公共财产吗?这很有趣,因为我认为我们的 BC 会发现这样的条款也有用我认为这听起来很合理 这将涵盖租户或自住业主是否因他们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任何损害 作为 LL,如果租户造成损害,您将被要求支付,但您会追逐租客的钱 我可能遇到的唯一问题是向您的 LL 保险查询您是否会为任何“公共财产”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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