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与国内的朋友合伙在网上开个小店,国内的公司负责统一供货,我负责管理本地的销售和发货等等。 我和国内公司的结算准备采用consignment的模式,即货卖掉了之后我才与国内的公司结算,将我的利润和本地的费用扣掉之后,剩余的部分由国内的公司开commercial invoice给我,我再将款打给他们。这种方式的好处就是inventory并不是我的,我没有货物和货款积压的风险,但货还是以我的名义进口的,如果进口有GST产生由我来交,销售时产生的GST由我来收。
我的问题是,我以上的这种操作方式在税务上是否有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呢?国内的公司在澳洲没有ABN,我是否需要考虑withholding tax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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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公司只是海外供货商不会有ABN. 也不需要有ABN。
需要考虑Withholding tax 的时候是你的公司向海外公司发放 interest, dividends 或者royalty的时候。所以这个你也不需要考虑。
你在澳洲的公司主要销售收入会是来自澳洲本土。 所以税务方面跟其他零售/批发公司没有太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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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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