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个人买了金条,赠与别人,这个人再去卖回的时候,差价就不需要交CGT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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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这个人应该交的CGT是他卖的时候价格和收到礼物当天的市场价格的差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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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任何人都可以说我是昨天收到的来减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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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多了,有这么简单的漏洞早就被人薅羊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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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以前听说过金条1万以下的交易不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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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收到赠与的金条再卖出时,仍需缴纳CGT,以收到时的市场价值为成本来计算资本利得。如果卖出价高于这个价值,就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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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个收到日是不能被ATO所查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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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倒是,全凭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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