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发生了一个非常复杂的税务问题: 我在 2009 年签订了购买楼花的销售合同,预计在 2010 年底完成 我从 ANZ 银行借了个人贷款来支付 10当时所需的存款百分比 我已在 2010 年 7 月之前偿还了个人贷款的利息 该单元于 2010 年 11 月完工,并由我的物业经理直接出租 我的会计师告诉我,我的个人贷款收取的利息,这被用作押金,不能抵税 它被认为是投资物业的购买借款成本,只能在您出售时从资本收益成本中扣除 这是正确的但是我读到的一篇关于税收的文章写道“您支付的利息如果您打算在完成时将单位出租以购买期房,则押金可抵税 我不知道哪个是正确的贷款不扣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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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ATO的出租物业2011书 http:wwwatogovaucontentdownloadsIND00270214N17290611pdf 第7页“您可以在您购买用于建造出租物业或在装修期间对您打算出租的物业进行翻新的土地上申请贷款利息、地方议会、水和污水处理费、土地税和紧急服务税等支出。”您也可以向 ATO 出示有关此主题的 PBR http:wwwatogovaucorporatecontentaspxdocrbacontent1012007377179htm 在得出应税租金收入之前,您是否可以要求扣除贷款购买土地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从那处房产开始,直到你打算改变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你的主要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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